行业动态

12月讯息同步|环保咨询一览

发布时间:2024-12-10 08:00:00

 

新规速览—相关部门根据现状及时调整管理方法,11-12月出台的环保措施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为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

2、关于印发《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24〕80号)

为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以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计划,本计划于2024年11月6日起施行。

3、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24年度报告

我国始终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为全面反映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政策行动和工作情况,向国内外介绍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成效,生态环境部编制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24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并在2024年11月6日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发布。

4、公布《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工信部公告2024年第3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光伏行业规范管理,推动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5号)同时失效。本文件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

5、关于印发《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指南》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4〕41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足迹管理工作部署,加快提升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特制定《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指南》,本指南于2024年11月6日起施行。

6、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24〕130号)

11月4日,全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推进会暨安全防范调度会召开。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始终对煤矿水害保持高度警觉,落实国家有关工作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查清查透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走要求,从严从实做好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造假行为,坚决防范退制事故发生,推动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本通知2024年11月12日起施行。

7、关于《拟纳入《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4年版)》的技术清单》的公示

为做好《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4年版)》遴选发布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8部门关于组织推荐绿色技术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5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各有关中央企业、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核和推荐了一批绿色技术。按照《通知》明确的工作程序,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第三方评审,形成了《拟纳入(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4 年版)〉的技术清单》,现予以公示。本清单自2024年11月27日起施行。

8、关于发布《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2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去》,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柠酸、淀粉、酵母工业生产工艺的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现批准《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13)、《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酵母工业水亏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此三项修改单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9、《农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农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走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衣药工业企业、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农药工业企业、生产设施和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新建企业自2024年12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6年12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

10、《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指南》(GB/T 30102-2024)

本标准给出了塑料废弃物回收和再利用过程中的来源回收和再利用、回收质量、材料标准和产品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并给出了消费前和消费后来源产生的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的多种方式,包括材料回收和能量回收。其中,材料回收方式有机械再利用、物理再利用、化学再利用和生物再利用;能量回收是以塑料废弃物或衍生燃料代替初始矿物燃料能源,生成热能、蒸汽或电能。本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11、《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集约安全利用,制定本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文件对呵护生态补水、国土绿化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12、团体标准《危险废物贮存规范》(T/SKZB 007—2024)

本文件适用于医药化工园区内产生、经营危险废物单位的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不适用于槽罐贮存的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与水混合有明显化学反应的物质,无标签、成分不明,汞及含汞化合物,活泼金属单质:锂、钠、钾、镁、锌等,撞击震动敏感物质:聚氮化合物、苦味酸、炔银等炔金属、叠氮化合物、重氮化合物、过氧化物、过氯酸盐等,氰化物、溴、氯水、氢氟酸、磷(白磷、红磷、黄磷)、碳化钙、二硫化碳、三氯化铝、氯化亚砜、酰氯、过氧化物等危险废物的贮存;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基本要求、运行管理、安全要求、职业卫生要求、巡检要求和应急要求。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13、团体标准《废水处理用滤网破损检测装置》(T/CASME 1723—2024)

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废水处理用板式、卷式滤网破损检测装置的设计、制造及检验;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规定了废水处理用滤网破损检测装置的总体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和随行文件、包装、运输和贮存。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